《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特種設備,如鍋爐、液化氣鋼瓶、電梯、天然氣管道、客運索道等等通常都在高壓、高溫、高空、高速情況下運行,具有易燃、易爆、沖撞、高空墜落等危險性,一旦發生事故,極易導致群死群傷。為有效預防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必須用法律手段加以保障,為此,《特種設備安全法》確立了企業承擔安全主體責任、政府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專業機構擔負技術監督職能和社會力量發揮監督作用四位一體的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模式。
一是安全責任,企業為先。保障特種設備安全,企業要首先承擔責任。第十三條規定: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負責。強調企業的主體責任,首先要求生產單位生產出來的產品必須是質量安全的設備。為此,法律對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等單位規定了行政許可制度,第十八條規定:國家按照分類監督管理的原則對特種設備生產實行許可制度。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生產活動:有與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有與生產相適應的設備、設施和工作場所;有健全的質量保證、安全管理和崗位責任等制度。第十九條規定: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保證特種設備生產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對其生產的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負責。不得生產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標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
二是政府監管,依法盡責。政府監管部門按照法律規定的職責和權限,督促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落實法律規定的各項義務和要求,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第五十七條規定: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學校、幼兒園以及醫院、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特種設備,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第六十一條規定: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實施查封、扣押;對流入市場的達到報廢條件或者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實施查封、扣押;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是技術監督,規范到位。特種設備安全工作需要依托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技術支撐。在通常情況下,某一特種設備是否安全、能否出廠、能否投入使用,都要經過檢驗、檢測確認是否達到質量安全要求。第二十五條規定: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等特種設備的制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應當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第四十條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四是社會參與,齊抓共管。特種設備安全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社會各方面共同參與。只有加強社會監督,充分發揮社會公眾、新聞媒體等各方面對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監督作用,才能達到良好效果。第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涉及特種設備安全的違法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第六十條規定: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依法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應當建立完整的監督管理檔案和信息查詢系統。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監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特種設備安全總體狀況,便于社會公眾查詢了解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狀況。
(作者單位:福建省漳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