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工作,規范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行為,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質監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單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含氣瓶充裝單位,下同)實施的現場安全監督檢查。
第三條 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分為全面檢查和專項檢查。
全面檢查,是指按照本規則規定的檢查期限、檢查項目、檢查內容,對被檢查單位進行的全項目檢查。
專項檢查,是指針對具體情況,對被檢查單位實施的特定項目檢查。
第四條 實施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應當有2名以上持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證書的人員參加;根據需要,可以邀請有關技術人員參與檢查(以下統稱檢查人員)。
第二章 全面檢查
第五條 對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的全面檢查,由省級質監部門制定計劃,并組織實施。
全面檢查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的數量,每年不得少于本轄區取證單位總數的15%-25%,并重點安排群眾舉報投訴或者取證未滿1年的生產單位進行檢查。
第六條 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全面檢查,由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質監部門制定計劃,并由市、縣級質監部門分級組織實施。
每年全面檢查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數量,由各省級質監部門確定。其中,屬于重點監控設備或者當年發生過事故以及管理混亂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每年全面檢查次數不得少于1次。
第七條 全面檢查的檢查項目和檢查內容,按照《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安全監督檢查項目表》(附件1)、《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安全監督檢查項目表》(附件2)的規定執行。
其中,對在用特種設備安全狀況的檢查實行抽查方式,對一個使用單位,其每類在用特種設備至少抽查1臺。
第八條 實施全面檢查時,發現被檢查單位存在其他違法、違規問題時,應當一并予以檢查,并作為全面檢查的增加內容記錄在案。
第三章 專項檢查
第九條 特種設備專項檢查包括:安全監察機構接到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報告的重大問題的檢查、專項整治檢查、節假日檢查、重大社會活動檢查、上級交辦事項的檢查以及舉報投訴檢查等。
第十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時,發現以下重大問題之一的,應當填寫《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發現重大問題告知(報告)表》(見附件3),并在檢驗當日告知受檢單位,并同時報告受檢單位所在地的市級質監部門安全監察機構和縣級質監部門:
(一)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大問題。
1. 未經許可從事相應生產活動;
2. 不再符合許可條件;
3. 拒絕監督檢驗;
4. 產品未經監督檢驗合格擅自出廠或者交付用戶使用。
(二)特種設備使用單位重大問題。
1. 使用非法生產的特種設備;
2. 未辦理使用登記;
3. 使用報廢的特種設備;
4. 使用存在故障、異常情況經責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種設備;
5. 使用經檢驗檢測判為不合格的特種設備;
6. 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
7. 作業人員無證上崗。
第十一條 特種設備專項檢查由各級質監部門按照職責權限實施:
(一)對檢驗機構報告的重大問題的專項檢查,由縣級質監部門實施檢查。未設立縣級質監部門的地方或者縣級質監部門無力實施檢查的,由市級質監部門實施檢查。質監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派出檢查人員。
(二)專項整治檢查由各級質監部門按照上級統一部署實施。
(三)節假日檢查由各級質監部門按照有關要求安排實施。
(四)重大社會活動檢查由各級質監部門按照同級政府的要求實施。
(五)上級交辦事項的檢查,按上級要求實施。
(六)舉報投訴檢查,由接到舉報投訴的質監部門或者通知其下級質監部門在2個工作日內派出檢查人員實施。
第十二條 專項檢查的檢查項目、檢查設備種類或數量,由實施檢查的質監部門的安全監察機構針對實際情況,參照附件1、附件2自行確定。
第十三條 專項檢查的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數量,不計入全面檢查的被檢查單位任務數量內。
第四章 檢查程序
第十四條 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程序主要包括:出示證件、說明來意、現場檢查、作出記錄、交換檢查意見、下達安全監察指令書、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現場處罰和整改復查等。
第十五條 檢查人員進入被檢查單位,應當首先出示有效證件,向被檢查單位說明來意。
第十六條 檢查人員應當遵守被檢查單位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自身和被檢查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
第十七條 檢查人員有權行使現場檢查權、查閱復制權和調查詢問權。
被檢查單位因故不能提供有關書證材料的,檢查人員可以書面通知被檢查單位后補。
被檢查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檢查人員進入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場所檢查,或者不予配合、拖延、阻礙正常檢查,或者拒絕簽字、簽收相關文書的,可以認定為拒不接受依法實施的安全監察,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項目、內容、發現的問題等及時作出記錄,填寫《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原始記錄表》(附件4)。
檢查原始記錄表由檢查人員簽字后存放在案卷中。
第十九條 檢查人員將檢查中發現的主要問題、處理措施等信息匯總后,制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記錄》(附件5)。
檢查記錄應當由被檢查單位參加人員和檢查人員雙方簽字。簽字前,檢查人員應當就檢查情況與被檢查單位參加人員交換意見。
第二十條 有證據表明生產、使用的特種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或者在用設備存在以下嚴重事故隱患之一的,應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一)使用非法生產的特種設備。
(二)使用的特種設備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裝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裝置失靈的。
(三)使用應當予以報廢的特種設備或者不符合規定參數范圍的特種設備的。
(四)使用超期未檢或者經檢驗檢測判為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
(五)使用有明顯故障、異常情況的特種設備,或者使用經責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種設備的。
(六)特種設備發生事故不予報告而繼續使用的。
當場能夠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
第二十一條 查封、扣押可能引起被檢查單位停產停業的,檢查人員應當事先向本質監部門主管局長報告,并取得同意。
在用特種設備因連續性生產工藝等客觀原因不能實施現場查封、扣押的,可由被檢查單位在檢查記錄上說明情況,暫不實施查封、扣押,待被檢查單位正常停用后予以查封、扣押。其間發生事故的,由被檢查單位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查封、扣押的期限為15天。因案情復雜等情況,需要延長查封、扣押期限的,應當報上一級質監部門批準,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天。
第二十三條 檢查時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檢查人員應當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附件6),責令被檢查單位立即或者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
(一)發現有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行為。
(二)發現有違反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
(三)發現在用設備存在事故隱患。
第二十四條 質監部門的檢查人員通過特種設備動態監管信息化系統或者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報告,發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可以不經過現場檢查直接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
第二十五條 被檢查單位在用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或者有以下嚴重違法行為的,經現場報告本質監部門主管局長同意或者經本質監部門案件審理委員會研究決定,檢查人員可以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使用單位停止使用特種設備:
(一)明知故犯或者屢次違規、違法的。
(二)妨礙監督檢查的。
(三)轉移、毀滅證據或者擅自破壞封存狀態的。
(四)偽造有關文件、證件,或者作假證、偽證,或者威脅證人作假證、偽證的。
(五)發生一般及其以上事故(按新事故分級標準執行)的。
第二十六條 被檢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施檢查的質監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之內報告上一級質監部門:
(一)依法應當撤銷、吊銷或者暫停許可證書的違法行為。
(二)拒絕接受檢查的違法行為。
(三)存在區域性或者普遍性的嚴重事故隱患。
(四)被檢查單位對嚴重事故隱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
依法應當撤銷、吊銷或者暫停許可證書的,應當在檢查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向發證機關寄送處理建議書,并附相關證據材料復印件。
第二十七條 接到下級報告的上一級質監部門,應當對所報告的問題在3個工作日內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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